企业申报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总局第23号令)之规定,企业申报年检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
年检报告书;
二、
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
营业执照副本;
四、
经营范围中的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五、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责表和损益表,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第一款所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