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办事指南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名称预核:
名称预先核准需提交的材料
注册:
办理有限责任公司需提交的文件、材料
办理非公司企业法人需提交的文件、材料
设立分公司需提交的文件、材料
营业单位设立需提交的文件、材料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需提交的文件、材料
合伙企业设立需提交的文件、材料
变更:
有限公司变更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一)、变更企业名称需提交的文件、材料
(二)、变更住所需提交的文件、材料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交文件、材料
(四)、变更注册资本需提交的文件、材料
(五)、变更营业期限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六)、变更经营范围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八)、变更股东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需提交的文件、材料
(一)、变更企业名称所需文件、材料
(二)、变更经济性质所需材料、文件
(三)、变更经营范围所需文件、材料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所需文件、材料
(五)、变更住所需提交的文件、材料
(六)、变更注册资本所需文件、材料
(七)、变更经营期限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分公司变更需提交的文件、材料
营业单位变更需提交的文件、材料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需提交有文件、材料
合伙企业变更需提交有文件、材料
注销:
有限公司注销提交的文件、材料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需提交的文件、材料
分公司注销需提交的文件、材料
营业单位注销需提交的文件、材料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需提交的文件、材料
合伙企业注销需提交的文件、材料
名称预先核准需提交的文件、材料
1、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理有限责任公司需提交的文件、材料
1、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加盖出资人印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公司章程;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5、验资报告;
6、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
7、经理的任职文件;
8、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监事的任职证明;
9、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10、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证;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交部门的批准文件;
13、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办理非公司企业设立需提交的文件、材料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加盖出资人印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应加盖出资人印章,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企业法人章程(加盖出资人印章);
5、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6、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7、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证;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9、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设立分公司需提交的文件、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有权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公司章程;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7、分公司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证件;(分公司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经营范围)。
8、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营业单位设立需提交的文件、材料
1、《营业登记申请书》(领取,出资人盖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出资人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企业出具的营业单位资金数额的证明;
5、企业出具的营业单位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出资人盖章);
7、营业单位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8、营业单位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证;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需提交的文件、材料
1、 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 投资人身份证明;
3、 企业住所证明;(投资人自有的住所,应当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
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的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企业住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合伙企业设立需提交的文件、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出资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证;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7、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批准文件。
有限公司变更须提交的文件、材料
(一)、变更企业名称需提交的文件、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出资人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董事签字。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公司章程修正案;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变更住所需提交的文件、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出资人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董事签字。
4、公司章程修正案;
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盖章或到会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由投资人盖章。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新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证;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交文件、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出资人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董事
会决议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投资人的指定文件。
4、《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领取);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变更注册资本需提交的文件、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出资人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和出资方式,修改章程相关条款;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4、公司章程修正案;
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盖章或到会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由投资人盖章。
5、验资报告;
6、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提交国家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办理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8、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刊刊登的减资公告和载明清算结果及债权债务处理方案的股东会决议;
9、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变更营业期限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出资人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4、公司章程修正案;
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盖章或到会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由投资人盖章。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营业期限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六)、变更经营范围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出资人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4、增加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公司章程修正案;
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盖章或到会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由投资人盖章。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出资人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根据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者姓名的变更相应地修改相关条款,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4、公司章程修正案;
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盖章或到会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由投资人盖章。
5、股东或者发起人变更名称或者姓名的有关证明文件;
6、变更后的股东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的身份证明。
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八)、变更股东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出资人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提交原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转让双方当事人、转让标的、数额,其他股东优先受让权力的行使情况等,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4、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5、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提交新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新的股东会成立,修改公司章程,决定是否调整经营管理机构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6、章程修正案;
7、新股东或发起人股受让人或者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应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8、营业执照正副本。
非公司企业变更登记提交的文件、材料
(一)、变更企业名称所需文件、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出资人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变更经济性质所需材料、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出资人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企业资产性质改变的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企业性质必须经过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变更经营范围所需文件、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出资人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所需文件、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出资人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4、《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领取);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变更住所需提交的文件、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出资人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新住所使用证明;
5、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六)、变更注册资本所需文件、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出资人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国有企业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集体所有制企业提交验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企业注册资本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
准文件;
5、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七)、变更经营期限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出资人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出资人变更营业期限的文件;
4、企业章程修正案;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经营期限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分公司变更需提交的文件、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出资人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公司名称变更证明;
5、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证件;
6、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新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7、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公司出具的原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8、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营业单位变更需提交的文件、材料
1、《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出资人盖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出资人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法规、行政法规规定营业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变更营业场所提交新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5、变更营业单位负责人的,提交出资人出具的营业单位原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变更营业单位资金数额的,提交出资人出具的经营资金数额证明;
7、营业单位,因所隶属的法人单位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营业单位名称的,提交所隶属的法人单位名称变更证明;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8、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9、《营业执照》正、副本。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需提交的文件、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变更需提交的文件、材料
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3、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有限公司注销提交的文件、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出资人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定公司注销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决议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4、公司清算组织成立文件;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出示公司在报纸上刊登的清算公告。
非公司企业注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出资人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企业出资人申请企业注销的文件,或政府部门依法责令企业关闭的文件,或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4、企业出资人出具的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分公司注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出资人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
营业单位注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1、《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领取,出资人盖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出资人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出资人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文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需提交的文件、材料
1、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营业执照、副本;
4、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注销需提交的文件、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营业执照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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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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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登记行为,提高登记效率,根据《行政许可法 》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企业登记机关依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
第四条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设立企业登记场所,统一办理企业登记事宜。
有条件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建立企业登记网站,受理企业登记申请,方便申请人下载申请书格式文本、提交申请材料、查询企业登记办理情况和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等。
第五条 企业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对企业登记申请进行审查,代表企业登记机关作出是否受理、登记的决定。
第二章 登记申请
第六条
申请企业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对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原件。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申请书格式文本提交申请,并按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决定确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法定形式的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审查、受理和决定
第九条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第十条 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五)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本规定所称有权更正人,是指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明确授权,可以对申请材料相关事项及文字内容加以更改的经办人员。
第十一条 企业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经核实后,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根据核实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十二条 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十三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报上级登记机关决定的企业登记申请,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企业登记机关统一受理,并转告相关部门实行互联审批的,审批程序及期限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除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企业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六条 企业登记机关作出准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出准予企业设立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准予企业变更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营业执照;作出准予企业注销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
企业登记机关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章 撤销和吊销的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登记: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规定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应当责令改正或者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企业被依法撤销设立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依法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被依法撤销设立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其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其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五章 登记公示、公开
第二十条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企业登记场所公示以下内容:
(一)登记事项;
(二)登记依据;
(三)登记条件;
(四)登记程序及期限;
(五)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六)登记收费标准及依据;
(七)申请书格式示范文本。
应申请人的要求,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就前款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第二十一条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建立企业登记簿,供社会查阅。
企业登记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企业登记机关不得对外公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包括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十三条 企业集团、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登记参照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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