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到安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秀区分局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为使您能够方便、快捷的办理登记注册的有关手续,体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请您按办照指南的提示提供相关资料,我们将会以优质的服务和热情的态度为您提供方便和帮助。
安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秀区分局
目 录
1、登 记 依 据
2、登 记 条 件
3、登记程序及期限
4、登记收费标准及依据
5、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及相关说明
6、登记主要事项
7、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及相关说明
8、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及相关说明
9、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及相关说明
登 记 依 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登 记 条 件
年满18周岁,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人员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核准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登记程序及期限
受理→审查→准予登记。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
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3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不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
登记收费标准及依据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为每户20元,换照一次收费20元,变更登记每户每次收费10元,补发营业执照每户每次收费10元,个体工商户自愿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个收取成本费3元。
收费依据:([1992]价费字414号)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及相关说明
一、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
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经营场所证明;
4、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
说明:
1、
申请人是指拟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2、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
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
申请人身份证明是指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5、
经营场所证明:申请人自有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以上没有房管部门 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6、
申请人在填写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中“组成形式”栏时,选择个人经营的,在“个人经营”一栏内划“√”。选择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应当在“家庭经营”一栏内签字。
7、
申请书中“住所”是指申请人的现地址。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信所”、“经营场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8、
领取执照人为申请人。
登记主要事项
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从业人员、资金数额、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及相关说明
一、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
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
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3、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
说明:
1、
申请人是指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2、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
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
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是家庭经营的,方可申请变更经营者姓名。新经营者应为个体工商户的家庭成员。申请变更经营者的,应提交新经营者的照片和身份证明。
5、
申请变更组成形式的,应当提交家庭成员的确认文件。
6、
经营场所证明:申请人自有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7、
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8、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只填写登记事项变更的栏目,登记事项未变的不填。
9、 申请人申请变更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应在申请书的相应栏目填写新信所或者经营场所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及相关说明
一、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
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
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3、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
说明:
1、
申请人是指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2、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
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设立登记应提交
文件材料目录及相关说明
一、
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
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设立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件及身份核证文件;
3、
经营场所证明;
4、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在登记机关已预先核准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应当提交《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说明
1、
申请人是指拟抽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或者澳门居民)。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2、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印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
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并且使用简化汉字。
4、
申请人身份证件及身份核证文件:香港居民应当提交:(1)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港澳居民来住内地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3)由香港律师(中国委托讼证人)出具的,并由司法部派驻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专用章确认的身份证明书(身份核证文件)。澳门居民应当提交:(1)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复印件或澳门特别行政政府身份证明局出具的的身份证明书。
5、
申请人拟起字号名称或者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
6、
个体工商户从业人数不得超过8人,经营场所的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7、
资金数额:指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时的注册资金自行申报,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8、
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
9、
经营范围及方式:允许从事零售业(不包括烟草零售)、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的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货物、技术进出口、摄影及扩印服务、洗染服务、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但不包括特许经营。
10、
经营场所证明:申请人自有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以上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11、
申请书中“住所”是指申请人在内地的现住址。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住所”、“经营场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12、
领取执照人为申请人。